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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訊 記者徐鵬 通訊員王希玉 朱曉睿 勞動者怠于維權,工傷認定過時效致權益受損。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依法駁回原告李某要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訴訟請求。
2016年5月,李某到聊城某公司工作,從事電工兼后勤采購,雙方未簽定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月工資6000元,根據工作量和考勤發放工資。同年9月1日,李某因工受傷,被送往聊城市中醫院住院治療,聊城某公司為其支付部分醫療費。出院后,李某回到聊城某公司上班。2017年3月份,李某向聊城某公司書面請假一個月,公司允許。假期期滿后,李某未再去聊城某公司,直到2017年9月10日才回公司,公司則告知其已將管樁生產對外分包,讓其離開公司,當日李某離開公司。
后李某向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聊城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聊城某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36000元、支付拖欠工資28000元,傷殘補助金54000元。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裁決書,裁決李某與聊城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聊城某公司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6500元,駁回李某的第三項仲裁請求。后李某不服,以勞動爭議為由向東昌府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確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聊城某公司提交的工資表及銀行發放明細看出,聊城某公司根據李某的工作情況及考勤情況發放了2016年7月份至2017年2月份工資,而李某當時也未向公司提出異議,并且認可2016年7月至9月份工資不存在拖欠,應視為李某對發放工資的認可,其也認可公司根據其考勤發放工資,但聊城某公司確實對李某在2017年1月、3月及9月的工資存在少給的情況,共計6203元。
聊城某公司于2017年9月份口頭告知李某因將管樁生產包給他人,讓李某離開公司,致使李某當日離開公司,此后未再去公司,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聊城某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并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故應當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李某在公司工作1年5個月,故聊城某公司應向李某支付1.5個月工資經濟補償,工資按每月6000元計算,共計9000元。原告李某主張傷殘補助金54000元,但因其未進行工傷認定,其要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薄坝萌藛挝晃窗辞翱钜幎ㄌ岢龉J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睋?,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者本人和近親屬也可以提出,時效是1年內。在該案中,李某作為勞動者在工傷認定的時效內未及時主張權利,導致工傷無法認定,權益得不到維護。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者出現因工受傷的情況后,更應當主動為勞動者報工傷,以減輕勞動者經濟上的負擔。